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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保障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建立,提高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推动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贯彻实施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

  三、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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