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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指导省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九、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地理信息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职责是:

  (一)分析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地理信息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二)负责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三)协助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发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地理信息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五)承担对重要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地理信息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八)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地理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十、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一)地理信息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等技术要求;

  (二)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质量等技术要求;

  (三)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及公共平台和应用系统生产建设、加工处理、应用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四)地理信息互操作、共享、安全保密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地理信息领域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十一、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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