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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标准技术审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协调好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把标准文本质量关,确保标准的规范、科学、准确、合理和协调一致。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对审查内容负责;

  (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经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五)国家测绘局负责对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稿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报批稿与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要确保标准报批稿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测绘局报送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十六、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发布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分别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备案。

  十七、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十八、强制性地理信息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地理信息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

  十九、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地理信息推荐性标准,并应当在产品上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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