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审无罪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