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 财会协字〔1996〕1号)


北京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辽宁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1.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华注册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驻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上述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该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代表处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办公室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该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内容包括:办事处分布、合伙人和雇员情况、机构设置、客户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年收入总额、收入分配方式、业务报告签署方式、成员所与总部之间业务介绍方式、费用收取方式、总部管理费用分摊方式等。
  四、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