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60元/人.天;伙食管理费:10元/人.天;
(二)住宿费及场租费:60元/人.天;
(三)差旅费:4500元/人.年;
(四)保险费:500元/人.年;
(五)公杂费:2500元/人.年;
(六)特殊费用:依据项目特点核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集训经费按“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各单位要严格按支出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集训计划,按实际需要将伙食费、伙食管理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足额划拨到队伍训练地。
第九条 原则上训练项目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布局的基地训练,无布局基地的项目优先考虑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基地(青岛航校、湛江潜校、安阳航校、秦皇岛基地、训练局、射运中心、自剑中心、奥体中心、登山基地、香河足球基地、国家田径基地等)集训。确因接待能力、场地限制等原因需要到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基地以外训练的,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基地训练的国家集训队,其伙食费、住宿及场租费直接划拨到基地,其他费用全部在本单位直接报销。在非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基地训练,发生的所有费用,在国家体育总局财务中心报销时需提供加盖集训地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支出明细表,不得以拨代支。
第十条 各世运会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及所在省市单位收取集训费用。
第十一条 世运会集训经费是保证运动员训练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国家体育总局各单位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开支,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检查,用款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向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报送训练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决算编报说明中,国家体育总局应向财政部单独说明该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