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方案,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试点单位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应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
(三)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试点单位应围绕顾客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法律法规;若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3、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标准的宣传与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服务提供过程每个环节的标准均应制定实施方法和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5、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
6、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争创本行业服务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六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可适时邀请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