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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经销商的确定问题
  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的经销商是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在省(区、市)和兵团范围内的经销商建议名单,报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实施。
  八、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年度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订本省(区、市)和兵团的《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各省(区、市)和兵团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于2009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尽快启动补贴工作,确保春耕生产前机具能够到位。各级农机、财政、畜牧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农机主管部门要与种植业、畜牧、水产、农垦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兼顾新增补贴机具及植保等相关环节机械化的发展,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购买我国境内生产的农机产品,重点支持产品质量好、技术水平高和售后服务到位的优势农机企业,扶优扶强。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财政部、农业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各省(区、市)和兵团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团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三)落实职责,确保成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机具选型、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要加强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工作,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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