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
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
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
传 真:010-59881785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候选园区名称
| |
主要产业方向
| □演艺业 □娱乐业 □动漫业
□游戏业 □文化旅游业 □艺术品业
□工艺美术业 □文化会展业 □创意设计业
□网络文化业 □数字文化服务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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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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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
联系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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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
上级单位名称
| |
候选
园区
基本
情况
介绍
候选
园区
基本
情况
介绍
| (园区发展情况、近2年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获得过的荣誉和受到的处分,限1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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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厅
(局)
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示范
园区
评审
办公
室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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