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是棉花临时收储的执行单位。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照“方便交储、有利监管、节约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库和代储库点)。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中国棉花协会和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监测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经有关部门确认,由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公告,启动收储预案。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行业组织配合实施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