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有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受托法院通报。受托法院可以与委托法院协商,视情决定共同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执行。
十一、委托执行后,遇有下列情况,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4、案件人对非属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十二、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
十三、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出答复的,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
十四、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7.请原审法院审查委托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函样式
××××人民法院
审 查 执 行 依 据 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委托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23条的规定,请你院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我院,我院将按照你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2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中,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函请委托法院审查时使用。
二、强制措施文书样式
8.拘留决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执×字第××-××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执行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3条、第
1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23条、第
1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0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使用。
二、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为人系多级人大代表应逐级许可。
三、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时须经院长批准,作出书面拘留决定。因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