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的名称)享有的……(写明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名称及数额)。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写明具体的冻结期限)。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出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后,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时使用。
二、裁定中冻结期限的具体起止日,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
66.冻结被执行人预期收益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有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1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写明具体的冻结期限)。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1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出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后,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
二、裁定中冻结期限的具体起止日,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
67.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执×字第××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
73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条、第
7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
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已送达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也应送达相应的人员和单位。
三、解除裁定应在不需要继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当日作出。
四、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与作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相同。如查封决定系合议庭作出,解除查封也应合议后作出。
五、执行实践中应注意查封物、扣押物因拍卖或变卖而交付给买受人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8.采取拍卖措施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以(××××) ×× 执×字第×× -××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写明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条、第
二百二十三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