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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三、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凭证(股票)变卖可参照此样式,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四、变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参照此样式,适用法律条款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

  71.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具体债务内容)。[……(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用301条;如仅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的用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出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后,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
  二、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三、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72.鉴定委托书样式

××××人民法院
鉴 定 委 托 书

(××××) ××    执×字第××    -××    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需对……(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予以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我院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附:委托鉴定清单(委托鉴定事项说明)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鉴定时使用。
  二、委托书应写明、写全案号、案由。
  三、委托书后应附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必须写清楚。
  五、人民法院对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73.价格评估委托书样式

××××人民法院
价格评估委托书

(××××) ××    执×字第××    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需对附件清单所列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附件清单所列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报告一式×份及时报送我院。
  附: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前,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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