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31条的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必要时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91.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对……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作出的(××××) ××字第××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写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情况)。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上述案件作出的(××××) ××字第××号行政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作出的(××××) ××字第××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十条、第
九十三条、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经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时使用。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二、执行管辖报请与裁定文书样式
92.法庭报请基层法院执行表样式
法 庭 报 请 执 行 表
案 由
|
|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
| 住所或
所在地
|
|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
| 住址或
所在地
|
|
执
行
依
据
| 裁判文书
|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判决(裁定)书
|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 履行义务期限
| 年 月 目前
|
报
送
理
由
|
法庭庭长:
年 月 日
|
执
行
局
︵
庭
︶
审
批
意
见
|
执行局(庭)长: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执行局(庭)
接 收 人
|
年 月 日
|
附:卷宗 卷 册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庭对本庭审结的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依法报请本院执行局(庭)执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