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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作出共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该案由本院与你院共同执行。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决定改变执行管辖时使用。

  98.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令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执 行 令

(××××) ××    执×字第××    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法院(或×××国×××法院请求本院承认和执行)对……(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判决。本院已于×××年××月××日作出(××××)××字第 ××号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命令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未执行事项予以执行。
  此令

院 长×××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制定,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作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裁定后,对于该判决内容的执行事项发出通知书时使用。
  二、此执行令样式仅适用于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决文书样式

  99.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或第三人) ×××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何人提供了何种证据)。经审查,……(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院认为,……(写明应当或者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驳回申请人(或第三人) ×××变更被申请人×××为本案的

  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使用。
  二、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由权利的继受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
  三、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有权申请执行或申请继续执行,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已的资格,不需要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权利人,但被执行人对该权利人的资格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四、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100.执行到期债权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依法于××××年××月××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或……债务)没有提出(或部分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时使用。
  二、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5条所指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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