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三、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制作裁定书时,应在说明理由部分将有关没有异议部分的内容阐述清楚,并据此作出裁定。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

  101.以担保财产赔偿损失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并于××××年××月××日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措施 (或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继续执行)。现因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造成××× (写明损失的数额)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赔偿×××的损失。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损失××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裁定以担保的财产赔偿时使用。
  二、如执行的财产是上级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02.对暂缓执行期届满后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担保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担保人提供了……(写明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本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执×字第××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了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时使用。
  二、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既包括以信用承诺自己会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也包括提供具体的物的担保。

  103.执行保证人财产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保证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字号)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于××××年××月××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或××××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但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