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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续(四)

  105.变更(追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第三人×××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以及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折合价款总额为××元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句仅适用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企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元。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分立或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时用。

  106.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更名前后的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二、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对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应超出主管范围盲目否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人登记,登记为法人的,就按照法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中查明企业由个人投资开办,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因涉及诉讼权利,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定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107.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 (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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