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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追加(或变更) ×××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108.变更或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在被执行人×××被撤销(或注销或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名称、价值等),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或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变更或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时用。

  109.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对该其他组织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以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有关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二、案外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一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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