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函
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发[2007]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办将开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的催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商如下:
一、收入性质及缴库方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具体包括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和国有股权其他收入,属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应采取直接缴库方式上缴。但考虑到《办法》出台前,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已分别缴至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建议其中的中央财政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分别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008年后按照《办法》规定,全部由资产运营机构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开户行和票据使用。建议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采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