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2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针对当前我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为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
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的各项要求,以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关于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扣除全年油价补助的有关规定,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休渔渔船及早了解新的规定和要求,赢得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规定调整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
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渔规定。跨省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后,向停泊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海区渔政局要会同本海区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异地休渔渔船管理办法,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休渔期间渔运船的监管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渔运船的监管,坚决制止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在休渔期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一经查实,要按《
渔业法》第
三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与渔运船的更新、买卖及相关惠农惠渔政策挂钩。有条件的省(市)可探索建立渔运船渔政观察员制度以及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