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QP项目有关费用已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资助金直接拨付所在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所在事务所应自收到资助金10日内,在《资助确认书》中签字或加盖公章,返回中注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资助期间,已经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
(三)自通过所有QP考试科目之日起,两年之内未申请资助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09年之后通过QP项目考试科目的中注协执业会员,资助政策另行制订。
附表:1.QP项目资助申请表
2.QP项目资助确认书
附表1:
QP项目资助申请表
姓 名
| 中文:
|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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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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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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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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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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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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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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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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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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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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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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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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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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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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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P学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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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 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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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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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考试成绩及通过时间
| 财务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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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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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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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考试有关费用已由单位承担的请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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