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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QP项目暂行资助办法》的通知

  参加QP项目有关费用已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资助金直接拨付所在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所在事务所应自收到资助金10日内,在《资助确认书》中签字或加盖公章,返回中注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资助期间,已经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
  (三)自通过所有QP考试科目之日起,两年之内未申请资助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09年之后通过QP项目考试科目的中注协执业会员,资助政策另行制订。

  附表:1.QP项目资助申请表
  2.QP项目资助确认书

  附表1:
  QP项目资助申请表

姓  名

中文:

性 别

 

出生年月

 

英文:

最高学历

 

专 业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手  机

 

邮  编

 

通讯地址

 

CPA证书号

 

身份证号

 

QP学生编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     储蓄所

账号

  

QP考试成绩及通过时间

 

财务汇报

 

税务

 

期终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考试有关费用已由单位承担的请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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