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应说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及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补录的基础信息等情况。对无法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须说明原因:如银行接口程序未实现导入功能、或其自身电子系统缺少该项基础信息或银行部分业务无电子系统等。
(1)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应提供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计划和安排。
(2)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应提交该业务实现其自身电子化的计划和安排。
(3)对于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的业务完全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应提交落实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
外汇局各分局应督促上述银行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要求完成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完善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银行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2、对于采取全接口方式的银行,银行应说明采取全接口方式是下列哪一种情况:
(1)三类信息均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
(2)仅基础信息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申报信息与管理信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录入;
(3)三类信息中的一部分信息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其他部分信息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进行补录/录入等;
(4)其他情况(应明确说明)。
3、银行应说明从其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对数据类别(指涉外收支数据或境内收支数据或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判定采取以下哪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一线柜员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人工判定并加注标记;
(2)在数据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银行接口程序时按设定条件或业务类型,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定;
(3)在数据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银行接口程序后,再进行人工判定;
(4)其他情况(应明确说明)。如:银行进行数据类别判定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建立相应内控制度保证对数据类别进行判定的准确性和判定标准执行的一致性。
4、银行须按接口规范的要求对基础信息或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采取全接口方式)进行逻辑校验。银行应说明选择的校验方式:
(1)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校验;
(2)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