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进行校验;
(3)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相关信息后,在其接口程序中进行校验等;
(4)在由接口程序中生成接口文件环节校验。
5、对采取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银行不应在其自身电子系统或其接口程序中设置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自动生成功能及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联动功能。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须保持与申报主体申报的相关信息一致。
6、申报号码的22位数字或字母必须全部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或银行接口程序根据申报号码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申报号码中任何一位数字或字母均应避免手工录入。
7、银行从自身电子系统中将部分基础信息批量导入其接口程序,而其他部分基础信息在其接口程序中进行补录的方式,银行应对其导入方式进行优化并在程序中得到实现,达到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8、基础信息应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出后经由中间介质导入银行接口程序而不是直接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序的情况,银行应不能修改其中间介质上的数据,保证基础信息在导入银行接口程序前后完全一致。 (二)从银行接口程序导出数据到报送外汇局阶段
1、银行从其接口程序导出数据以及报送外汇局的方式应满足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2、银行应建立内控制度并在技术上确保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三)银行对于接口反馈信息的处理阶段
1、银行应建立接口文件错误反馈处理机制,对接口文件反馈的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合理修正。
2、银行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对错误反馈信息进行处理。
3、银行应在技术上确保各分支机构对错误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查询、修正和反馈。
4、对错误信息的修改应遵循本要求的有关原则。
三、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技术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名及后缀名的英文字母应为大写字母。
(二)银行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应通过外汇局提供的“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具”的检测。
(三)银行接口程序应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满足银行业务发展和网上申报系统完善的需要。
四、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其他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范围应包括涉外收支(涉外收入、境外汇款、对外付款/承兑)、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等业务数据。
(二)银行若通过全接口方式报送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应遵循本要求的相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