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中评协[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各地方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过渡期资产评估机构专营等各项工作。
为配合财政部《通知》精神的有效落实,切实解决注册资产评估师兼职问题,现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是:
(一)除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
(二)只能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三、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且无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四、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其他评估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
五、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但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