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资助课题经费一般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费等)、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用、管理费用、计算机使用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论证费、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 课题项目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向中评协报送课题决算表。此项工作结束后,方可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章 检查
第三十条 课题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课题协议开展研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中评协提交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中评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向中评协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课题期中,课题负责人应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明确课题研究思路和详细提纲,待中评协行业发展研究部审批后再撰写具体内容。课题结项时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三条 课题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延期;
(七)中止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评协撤消已立项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
(二)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中评协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报。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纠正、批评、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撤消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第八章 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进行鉴定验收。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重大或重点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书面鉴定方式应组建课题鉴定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人选由中评协确定。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一般由行业内权威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十八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课题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三十九条 书面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中评协行业发展研究部申请组织鉴定;
(二)中评协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专家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中评协行业发展研究部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四十条 会议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中评协行业发展研究部申请组织鉴定;
(二)中评协召开专家会议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鉴定。
(三)鉴定会议专家人数不少于九人,会议主持人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中评协研究发展部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课题鉴定或验收未被通过的,一般撤消课题。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允许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验收;鉴定验收仍不合格者,撤消该课题并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二条 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中评协所有。
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中评协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负责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需征得中评协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四十三条 中评协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协会、科研院校、评估机构及社会其他组织在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指导目录内开展的课题研究,可以向中评协申请备案,列入资产评估研究课题成果目录,实行统一的行业研究文献编码。
第四十五条 中评协秘书处每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对中评协资助研究课题和在指导目录内开展的优秀课题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8月12日发布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检查、鉴定和验收办法(试行)》(评协字[1999]60号),2006年3月21日发布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