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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二)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三)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四)含氯化氢等酸性废气应采用水或碱液吸收处理,含氨等碱性废气应采用水或酸吸收处理。

  (五)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一)制药工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包括:高浓度釜残液、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的母液、生产抗生素类药物和生物工程类药物产生的菌丝废渣、报废药品、过期原料、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和溶剂、含有或者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滤芯(膜)等。

  (二)生产维生素、氨基酸及其他发酵类药物产生的菌丝废渣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三)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应优先回收再生利用,未回收利用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应作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

  (四)中药、提取类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

  六、生物安全性风险防范

  (一)生物工程类制药中接触病毒或活性菌种的生产、研发全过程应灭活、灭菌,优先选择高温灭活技术。

  (二)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前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

  (三)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废水厌氧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回收并脱硫后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放散。

  (二)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识别或鉴别,非危险废物可综合利用。

  (四)有机溶剂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吸附过滤物及载体,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五)除尘设施捕集的不可回收利用的药尘,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八、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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