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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公布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和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公告

  (一)审议修订《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
  (三)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草案);
  (四)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兽药标准重大工作事项。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届召开2~3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能召开。必要时经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全体委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二)监督检查全体委员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六)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执行委员会每1~2年举行会议1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二)提出《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中涉及本专业范畴的内容,确定收载品种范围;
  (三)贯彻落实《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四)明确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工,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主持人;
  (五)审定本专业的兽药标准;
  (六)审定本专业兽药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七)审定本专业国家兽药标准物质;
  (八)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九)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形成的兽药标准审核意见,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编制《中国兽药典》;
  (二)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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