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修订《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
(三)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草案);
(四)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兽药标准重大工作事项。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届召开2~3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能召开。必要时经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全体委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二)监督检查全体委员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六)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执行委员会每1~2年举行会议1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二)提出《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中涉及本专业范畴的内容,确定收载品种范围;
(三)贯彻落实《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四)明确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工,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主持人;
(五)审定本专业的兽药标准;
(六)审定本专业兽药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七)审定本专业国家兽药标准物质;
(八)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九)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形成的兽药标准审核意见,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编制《中国兽药典》;
(二)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