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问卷
2011年5月9日和5月31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应诉公司还应调查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了有关案件材料。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05号)。2011年1月1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0份,分别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1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4号)、《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5号)和《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6号)。
2011年2月16日,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相纸反倾销调查损害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5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提交的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其中,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的问卷答卷为合并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2号)。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以及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
2011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1年4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
2011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相关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答卷的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1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
2011年7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概要的说明》。
2011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损害和因果关系评论>的程序性问题的评论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70号)。2011年4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1年8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决定,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1年8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国内申请企业和提交应诉答卷的公司提供初裁公告,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四)延期公告。
2011年12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8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12年3月23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搜集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和提交应诉答卷的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初裁后,调查机关分别收到欧盟驻华代表团、国内申请企业、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上述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1年8月至9月,先后对三家应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核查小组询问了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核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结果。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初裁后,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促请调查机关考虑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全部问题,并透明、及时、充分地解释这些问题。国内相纸产品经销商对本案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对这些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4)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申请人对此提交了评论意见。由于涉案公司较多,交易数量大,产品型号多,目前尚未具备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考虑到监管的不可行性,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上述两家公司提交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柯达有限公司在初裁公告中明确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时限后提交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调查机关不予考虑。
(5)延期申请及有关评论意见
2011年10月26日,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鉴于本案事实和数据复杂,需要向调查机关进一步解释,请求将本案终裁日期适度延长。申请人对此提交了评论意见。2011年12月28日,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对本案延期事宜提交了评论意见。此外,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对此也提交了评论意见。
(6)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和应诉答卷公司披露和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在终裁前披露评论中,部分利害关系方提出,请调查机关进一步披露倾销幅度计算过程。调查机关认为,在终裁前的披露中,调查机关已经充分披露计算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必要信息,相关利害关系方能够据此了解到调查机关倾销幅度计算过程,并为其利益进行充分的辩护和评论。因此,部分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在初裁和终裁披露后,调查机关还接受了各应诉公司的咨询,详细解释了应诉公司对倾销幅度计算提出的个别疑问。
此外,欧盟驻华代表团对柯达公司可用事实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评论。调查机关认为,柯达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未按原始问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对已经填报的信息多次变更,调查机关也多次发现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的错误,严重妨碍调查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对相关信息的认定。调查机关尽最大努力,采纳已获得的公司信息进行裁决,符合有关规定。
(7)关于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