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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公告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年8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相纸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11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初裁的评论意见》。
  2011年9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对柯达公司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1年9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害评论中公开信息的说明》。
  2011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公司<关于损害评论中公开信息的说明>评论意见》。
  2011年10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对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对柯达公司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等评论的反驳意见》。
  2011年10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相纸反倾销案终裁延期的函》。
  2011年10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黑白相纸产品生产销售数据的说明》。
  2011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公司终裁延期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1年11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对<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公司终裁延期申请的评论意见>之反驳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70号)。2011年9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对初裁前取得的证据材料和初裁后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查证和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2011年8月至10月,调查机关赴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伊士曼柯达公司和柯达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核实上述公司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物理和技术特性、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等,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3)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为了解国内相纸分切企业的生产和加工情况,2011年10月26日,调查机关向国内相纸分切企业发放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国内相纸分切企业)》(以下称补充问题单)(商调查函[2011]323号),并向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国内相纸分切企业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柯达(厦门)有限公司、广州六菱摄影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盛能新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和汕头华天富感光材料公司等5家公司寄发了补充问题单。
  在补充问题单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广州六菱摄影材料有限公司和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对补充问题单的答复。广东盛能新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和汕头华天富感光材料公司未提交对补充问题单的答复。
  (4)听取国内部分相纸产品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1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诺集团福州中诺经贸有限公司、杭州聚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金柯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和昆明新柯摄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反倾销税对相纸用户经营重大影响的会谈申请》。2011年11月8日,调查机关召开相纸产品反倾销案部分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相纸产品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5)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1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案损害听证会的申请》,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出申请听证内容涉及柯达公司与乐凯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申请该听证会不公开举行。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申请缺少《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的必要内容。2011年11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公司损害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2011年11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的《对<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公司损害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之反驳意见》。
  2011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32号)。2011年11月7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对参加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利害关系方范围的异议》中提出,此次听证内容涉及柯达公司和乐凯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其他第三方、包括柯达公司经销商均不应参加。2011年11月10日,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提交的《对参加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利害关系方范围的说明》中主张,柯达公司经销商直接面对市场,其意见是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重要内容,坚持柯达公司经销商应参加听证会。2011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11]361号)。2011年11月24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不公开听证会,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和经销商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和经销商代表等各利害关系方就国内产业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听证会后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调查机关予以了充分考虑。
  (6)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的、未曝光的、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摄影感光纸及纸板,无论是大轴的还是分切后的,无论是基于纸浆纤维纸基还是涂塑纸基。
  主要用途:相纸主要用于冲扩照片,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1.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
  2.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问题。
  在立案后及初裁后评论中,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主张原产于荷兰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请求将荷兰排除在被调查国家之外。本案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本案被调查方,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应在被调查范围之内。调查期内,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高于3%,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应诉公司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调查机关经调查,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高于3%,符合《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维持初裁决定。
  立案后,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请求排除富士珍珠纸和D-max高于2.0的相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内产业不生产某些相纸为由,请求将该公司生产的富士珍珠纸、D-max等级为2.0及其以上的相纸、原纸厚度小于180微米的相纸以及含有某些外层添加剂的相纸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上述两公司产品排除申请不符合《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的要求,公司申请排除的相关相纸产品在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用途、海关税则号和生产工艺与其他相纸产品无实质性差异,存在很强的替代性和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类产品,申请人有能力生产这些产品。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法驳回该两公司申请。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两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未说明申请排除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用途、生产工艺、替代性和竞争关系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初裁时,不接受该两公司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初裁后,该两公司对此没有提出评论意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外观、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显示:
  1. 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两者均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在白度、黑位、锐度、饱和度、挺度、克重、抗划伤力、乳剂层熔点和粘牢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基本相同。
  2. 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基本相同。外观根据是否分切,主要分为卷筒型和大轴两种,包装方式根据外观来确定,其中卷筒包装一般先用内层为黑色阻光塑料薄膜外层为牛皮纸的复合纸袋包裹,再装于纸箱中,贴上印有工厂名称、纸种、规格、品牌、合格证等信息的标签;大轴包装主要用有阻光效果的黑色塑料袋或复合纸袋包裹,外面以具有较强防冲撞性能的硬纸板卷覆,贴上信息标签,底部安装有托盘以便于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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