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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公告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2007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8.69%、67.46%和69.98%,2008年比2007年上升48.77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2.52个百分点;2010年1-6月为76.01%,比上年同期上升7.37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呈增长趋势。
  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初裁的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主张:
  首先,应该以国内进口商及乐凯公司的国内合计销售量确定中国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并据此计算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其次,根据2007年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相纸销售量、估计的富士公司等其他进口商国内销售量以及估计的乐凯公司国内销售量,可推算出2007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远高于调查机关的认定;将按此方法推算的2007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与按照调查机关的计算方法(以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和复出口数量的差额为基础)计算的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相比较,可得到被调查产品在整个调查期内占国内市场份额减少的结论。
  第三,根据初裁中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推算的2007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明显超过用合理方法计算出的消费量。推算结果同时显示,调查期内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显著减少,与初裁中关于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变化的认定不符。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对柯达公司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中认为,柯达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的推算和论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柯达公司的推算过程所依据的数据,包括富士公司等其他国内进口商在中国的销售量、乐凯公司相纸产品的国内销售量等,均为估计数据,缺乏证据支持,无法核对和验证。
  其次,柯达公司对相关数据推算的口径前后不一致。对于2007年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柯达公司依据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数据加上估计的其他国内进口商数据进行推算,但是对2007年之后的数据则采用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复出口数量的差额。这种前后口径不一致的做法已经是一种自我否定。对于中国市场消费量及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柯达公司也采取了前后期间不一致的推算方法。
  第三,柯达公司推算的数据违背基本事实,其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减少的观点不能成立。柯达公司认同调查期内国内市场相纸需求增长的事实,2007年至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持续下降,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必然持续下降,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必然持续上升。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增长2.54%,该增幅远低于柯达公司推算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消费量的增幅。这表明2010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仍然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应呈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的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和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并不可行。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仅收到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六菱摄影材料有限公司和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3份对补充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无法获知国内进口商的合计国内销售量,因此无法以国内进口商及乐凯公司的合计相纸销售量为基础认定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和市场份额,进而无法核实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推算所使用的数据。调查机关采用“国内相纸产业(包括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总销售量+国内相纸总进口数量-国内相纸总出口数量”,计算国内相纸产品市场需求量。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相纸产品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中明确表示,对调查期内中国相纸产品消费量增长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次,对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出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减少的主张不予支持。调查机关注意到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量及其他国内进口商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估计国内销售量为基础,计算2007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但并未用同样的方法计算2008年、2009年和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调查机关在对柯达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时提出这一问题,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对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对柯达公司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等评论的反驳意见》中提出,在某些具体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基于商业惯例和行业特点进行合理推测符合事实和行业规律,却并未回应按照推算2007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的方法,推算2008年、2009年和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的情况[4]。
  第三,关于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出的根据初裁数据推算的国内相纸表观消费量不合理的问题,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明确了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是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占中国相纸市场需求的比例。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为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扣除复出口数量,因此,不能用未扣除复出口数量的总进口数量除以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来计算国内相纸产品消费量。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2007年为8.70元/平方米;2008年为7.70元/平方米,比2007年下降11.57%;2009年为7.83元/平方米,比2008年增长1.77%。2010年1-6月为7.86元/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0.22%,但仍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9.70%。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四)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年比2007年下降4.79%,2009年比2008年下降5.27%;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40%,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12.25%。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年1-6月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9.7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调查期内持续下降,2010年1-6月比2007年下降12.2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相同。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比2007年上升57.32个百分点。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和进口数量增长的双重压力下,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为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被迫持续调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仍然持续下降。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原材料成本总体上升的情况下,通过节能降耗等方式提升盈利能力,但受被调查产品进口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仍然持续下降,2008年、2009年和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85%、7.25%和23.93%。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初裁的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提出:
  首先,由于进口大轴相纸产品分切后才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因此不能直接将乐凯公司分切后相纸产品的销售价格与被调查进口大轴相纸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较,而应对比国内进口商分切后相纸产品的销售价格。
  其次,调查期内,国内进口商分切后相纸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高于乐凯公司相纸产品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形成价格削减,也无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压低或抑制了乐凯公司的价格。
  第三,乐凯公司由于自身相纸产品较低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及其他竞争劣势,在调查期内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并抑制了其弥补成本的能力。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对柯达公司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
  首先,反倾销法律规定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三种情况,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乐凯公司并未将大轴相纸产品的进口价格与乐凯公司分切后的相纸产品销售价格进行直接对比并判断二者价格的高低,而是比较了二者的价格变化趋势。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考察价格影响的规定。
  其次,柯达公司仅分析了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的分切后相纸产品销售价格,不能代表被调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水平,无法作为比较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依据。
  第三,乐凯公司并未因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问题主动降价。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下游企业出具的产品使用对比说明、乐凯公司的技术和专利资料等,都证明乐凯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并不弱于其他公司。柯达公司关于乐凯公司技术水平低的主张没有直接证据。乐凯公司的调价报告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倾销进口价格抢夺乐凯公司的下游客户。国内产业为保住一定销售量,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相应出现大幅下降。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价格压低和抑制。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由于无法获知国内进口商分切后相纸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调查机关并未就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高低进行比较,无法证实柯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出的国内进口商分切后相纸产品销售价格持续高于乐凯公司相纸产品销售价格的主张,因此,调查机关也并未作出价格削减的认定。调查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压低和抑制。
  其次,调查证据显示,国内产业从国外引进相纸产品的关键生产设备并进行完善和改造,目前国内产业相纸生产工艺技术与国外(地区)先进技术处于同一水平,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水平基本相当。实地核查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进口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销售价格。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持续上升,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产生了压低和抑制作用。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所递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中主张,鉴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数据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要求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部分关于其生产、销售、财务状况方面的实质信息或至少通过指数提交相关数据。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相关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答卷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申请人已经通过提供指数、变动幅度和变化图的方式,披露了申请人相纸产品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并且披露了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文字说明与分析。而且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相纸产品的财务指标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指标无实质差异,通过本案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完全可以合理了解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和实质性信息,并进行评论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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