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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25日 法函〔1995〕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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