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