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除。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
举报标题
| | 区 域
|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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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电话 □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 □来访 □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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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类别
| □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游艺娱乐 □艺术品 □网吧 □文物 □互联网文化 □网络游戏 □广播电视 □出版物 □电影 □版权□互联网视听 □音像 □印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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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来文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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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信息
| 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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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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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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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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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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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回复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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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信息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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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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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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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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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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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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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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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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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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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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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及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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