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50XX-201X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则
3 场地条件要求
3.1 一般要求
3.2 电磁环境要求
1 总则
1.0.1 说明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提高监测台建设选址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场地适用、经济,符合监测台任务需要,适应建台地区的发展规划,保护现有监测台场地环境。
1.0.2 规定了本标准所指监测台为广电总局直属监测台。
1.0.3 本标准所指监测台的主要任务:监测全国广播电视播出状况和覆盖效果;监测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情况;监听监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运行情况和广播电视节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新媒体视听节目及境外卫星电视等播出情况。
1.0.4 说明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关系。
2 术语(略)
3 场地条件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监测台(站)要避免干扰信号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的干扰。明确选择场地时,宜选择在城乡规划的收信区。
3.1.2 依据《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 ,《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规定》GB11410,制订到达监测台场地的最大电磁波强度。
3.1.3~3.1.5 规定选择场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的要求。
3.2 电磁环境要求
3.2.1 依据《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规定天线边缘外1000m不得建设高大建筑物,规定本条。
3.2.2 依据《中、短波广播场强测量方法》GY/T82、《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规定中、短波场强室建设要求。
3.2.3 规定进行中短波场强测量时场地要求符合的标准。
3.2.4 规定进行电视调频广播场强测量时场地要求符合的标准。
3.2.5 规定测向站场地应符合的标准。
3.2.6 在满足3.1.2的条件下,参照《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GB7495,《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79)无发文53号《印发广播事业局、邮电部、通信兵部一九五九年一月三日关于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制定了天线边缘距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3.2.7 表中数据是根据在北京、上海、海南、乌鲁木齐、拉萨、呼和浩特、哈尔滨和厦门等八个广电总局直属监测台对中、短波各频段的场强最大值和背景场强值测试,统计分析得出的限值。调频、电视频段背景场强限值是根据厦门、哈尔滨、西安三个监测台选址时实地测量综合分析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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