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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填表说明:
  1、标题中要填写东、中、西部地区,省、地市、单位、点位名称填全称。
  2、本表填报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申报情况,一个点位填报一行。
  3、各单位需按项目申报技术指南要求,在“建设期次”中填报“一期”、“二期”、“三期”。
  4、在“完善/更新/新建”项下明确申报点位为“完善”(根据新标准要求需增配相应监测仪器的点位)或“更新”(即仪器年限超过8年的点位)或“新建”。完善的点位只可申报1-6项仪器设备;更新及新建的点位可申报1-11项仪器设备。
  5、备机的申报由各地市级单位统一在附表2-2中填报,此处不得重复填报。
  6、各点位应确保监测数据传输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直传网络完全对接,如现有的数据传输设备不能实现此功能,须申报“6、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
  7、需完善及更新的点位可申请站房改造,在“站房改造数量”中填报“1”;新建点位在“站房新建数量”中填报“1”。
  8、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没有或不申报部分填0。
  9、中央补助按东、中、西部分别补助40%、60%、80%比例计算,申报单位所属地区若享有国家相关特殊政策,应在“备注”一栏中写明具体政策内容。
  10、本表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辖区内上报情况统一审核汇总,并提交汇总后的电子版。

  附表1-2
  省(  部地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地市级单位)申报汇总表
  单位:台、套、万元
序号省份所在地市省内编号单位名称建设期次现有点位数申报完善点位数申报更新及新建点位数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能见度监测仪备机申报预算投资备注
臭氧     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PM2.5     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可吸入  颗粒物     分析仪
现有数量申报数量现有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申报数量总投资国拨比例国家补助地方自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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