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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2]30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国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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