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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 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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