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 申购、赎回、交易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八条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