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 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接受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额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在清算交收完成前进行锁定。
代办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办证券公司在受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代办协议的约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并做好净申购额度控制。
对违反前四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办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
第二十二条 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沪市指数或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其中,对标的指数为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当日申购且同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跨境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申购总额、赎回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设定限额的,超出额度的申购、赎回申报为无效申报;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其他类型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的,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