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 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办理。
参与申购、赎回结算的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本所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市场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
《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章 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现金替代的类型、替代金额、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现金差额;
(四)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日期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