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所可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规定或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法由基金管理人规定,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法,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四)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
(五)限制其买入或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一)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二)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
(三)限制其买入和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所交易基金追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申购赎回清单中所规定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