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五) 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抓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审查批复第一批12个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方案实施,积极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选择2-3个试点地区开展“院士专家行”咨询活动。
(二十六)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和认定。发布钢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水泥窑、高炉消纳城市垃圾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尾矿综合利用“863”科技支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策鼓励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试点,调动广大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七) 切实加强资源再生利用。积极研究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废旧铅蓄电池、废旧轮胎翻新、废旧电子电器等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开展准入公告管理,推动出台和完善再生金属利用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政策对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废金属(废钢)、废轮胎、废纸、废塑料、工业废油等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再生有色金属利用示范工程。
(二十八) 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制定《建筑垃圾生产建材指导意见》,起草《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专项规划(2014-2020)》;组织起草《建筑垃圾生产建材术语》、《建筑垃圾生产再生无机混合料》、《建筑垃圾生产砌块及专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实心砖》等标准,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
(二十九) 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总结推广循环经济试点经验,进一步指导和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指导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重化工集聚发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间、不同行业间形成上下游能源资源和废物梯级、循环利用,形成资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强部省共建,指导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建设。
(三十) 加快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再制造试点示范,抓好再制造试点企业和园区方案落实,加强重大项目支持。总结再制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拓展再制造领域和范围,促进全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发布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推荐目录,促进再制造技术交流和示范推广。指导推进建设国家电机高效再制造、激光再制造等示范工程,研究制定机床再制造实施方案,起草和发布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加快推进内燃机、机床再制造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研究起草再制造管理办法,推动出台再制造税收鼓励政策,加强政策对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建设再制造产品信息网,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溯源、再制造产品追踪及质量投诉反馈管理机制,确保再制造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