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确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侨务系统及国务院侨办各司局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相关研究课题,可作为委托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的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和发布课题指南;
(二)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三)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组织对优秀课题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八)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布置。一般在立项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
(三)对于没有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如因本条规定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的,该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务院侨办课题。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和签订的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课题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合理性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本单位科研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该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报送国务院侨办。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