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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 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

  附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第一部分: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签署时间:

  甲  方:(企业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号: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编号: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第四章 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第七章 投资政策
  第八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第九章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第十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第十二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第十八章 通知及送达
  第十九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章 其他事项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甲方发起、甲方职工参与、经过甲方和甲方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甲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5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甲方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8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及其职工。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9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10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2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3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4 账户管理合同:指乙方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账户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 托管合同: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6 投资管理合同:指乙方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7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9 企业账户:指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的账户。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1.20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缴费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
  1.21 保留账户:指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离职或者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且没有加入其他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22 退休账户:指职工退休选择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23 已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符合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
  1.24 未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离开甲方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职工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职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25 个人账户权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已归属权益。
  1.26 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27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8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9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30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31 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2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3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4 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企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设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5 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6 超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大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37 短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小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38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39 法律法规: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40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41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已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取得职工的合法授权,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可代为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根据行为性质只能由受益人自己处理的事项除外。
  2.1.2 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其企业年金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
  2.1.3 甲方声明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
  2.1.4 甲方承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2.1.5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
  2.2.3 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4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2.5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设立的条件。
  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已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案备案文号为  
  3.2 设立的目的。
  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受益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3.3 受托财产。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3.4 受托的成立。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乙方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受托成立。

第四章 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受托当事人。
  受托当事人为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4.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 甲方的权利。
  4.2.1.1 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
  4.2.1.2 向乙方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2.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4.2.1.4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
  4.2.1.5 向乙方查阅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管理合同。
  4.2.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甲方的义务。
  4.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2.2.2 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并于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配合乙方在45日内将缴费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4.2.2.3 及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2.2.4 及时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和运作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支付年金待遇的相关证明等,并承担本合同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管理流程中确认数据等各项职责。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
  4.2.2.5 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受益人个人账户状态变更情况、企业年金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审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
  4.2.2.6 如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受托管理职责的,应当提前与乙方协商。甲方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2.2.7 如甲方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管理。
  4.2.2.8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不得干预乙方选择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4.2.2.9 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4.2.2.10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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