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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9.3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估值。
  9.3.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9.3.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9.3.3 估值对象。
  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9.3.4 估值方法。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10.1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0.2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0.2.1 受托管理费。
  10.2.1.1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1.2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0.2.1.3 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2 账户管理费。
  10.2.2.1 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月个人账户数×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账户管理费。
  10.2.2.2 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0.2.2.2.1 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
  10.2.2.2.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0.2.2.3 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0.2.2.3.1 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
  10.2.2.3.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0.2.2.4 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将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及时将账户管理费足额付至账户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0.2.2.5 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可在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
  10.2.2.6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仍未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有权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逾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
  10.2.3 托管费。
  10.2.3.1 托管费按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3.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0.2.3.3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4 投资管理费。
  10.2.4.1 固定管理费。
  10.2.4.1.1 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4.1.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
  I=E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0.2.4.1.3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4.2 浮动管理费
  10.2.4.2.1 投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两部分。
  10.2.4.2.2 基本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E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0.2.4.2.3 业绩报酬按年计提,按年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投资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基准为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n为当年末按投资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投资基准。
  10.2.5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
  10.2.6 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10.1款所列各项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0.2.7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不得低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11.1 企业年金基金审计。
  11.1.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1.1.1.1 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11.1.1.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11.1.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 受托人聘请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1.1.3 受托人自第11.1.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11.2 企业年金基金清算。
  11.2.1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委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公告。

第十二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12.1 定期报告。
  12.1.1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受托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自企业年金计划首笔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受托人可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
  12.1.2 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年度权益报告:受托人要求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 临时报告。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
  12.3 职责终止报告。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自管理职责终止后5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披露方式。
  12.4.1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4.2 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 甲方违反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
  13.2 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3.3 甲方或乙方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3.4 甲方或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本公司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3.5 乙方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3.6 乙方管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3.7 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3.8 乙方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13.9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4.2 如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14.3 甲方未及时支付账户管理费,导致账户管理人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4.4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
  14.5 甲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移、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权益转移时,因新受托人未尽责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乙方免除责任。
  14.6 受益人未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乙方免除责任。
  14.7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8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6.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6.3.2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16.3.3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6.3.4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6.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6.6 本合同的终止。
  16.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6.1.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
  16.6.1.2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6.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16.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7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17.1 甲方与乙方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及送达

  18.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 风险提示

  19.1 本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不表明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没有风险。
  19.2 甲乙双方已共同认识到: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归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第二十章 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甲方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由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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