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托管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第八章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和保留处理
8.1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
8.1.1 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该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8.1.2 甲方向乙方下达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
8.1.3 乙方接到甲方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计算应转移权益。
8.1.4 乙方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计算结果提交甲方和委托人。
8.1.5 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进行确认后,通知甲方。甲方向托管人下达转移支付指令。
8.1.6 托管人完成转移支付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转移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8.2 个人账户权益保留。
8.2.1 受益人离职的,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没有新工作单位的,或当受益人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委托人,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当转为保留账户,保留账户采取以下
方式进行管理:
8.2.1.1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
8.2.1.2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甲方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章 投资管理信息的处理
9.1 乙方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
9.2 乙方根据托管人提供的定价日的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更新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及和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章 差错处理原则
10.1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技术,防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差错的发生。
10.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差错报告制度,对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差错,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委托人。
10.3 甲乙双方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平、及时、尽责地处理账户管理工作差错。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责任方应当采取紧急解决方案改正差错,对方应当提供协助;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助对方及责任方改正差错。
10.4 责任方应当对差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一方未及时协助责任方更正差错而造成损失或致使损失扩大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 双方都应当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的更正情况向对方进行通报,确保差错已得到改正。
10.6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情形,差错的处理以差额补偿为原则。
第十一章 账户管理费
11.1 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月个人账户数×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乙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账户管理费。
11.2 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2.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2.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3 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3.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3.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4 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每季度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期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
公司。
公司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管理费按时、足额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1.5 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可在甲乙及其他各方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12.1 定期报告。
12.1.1 账户管理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1.2 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权益年度报告:乙方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个人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 临时报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2.3 职责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应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5 乙方应当向
公司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 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3.2 乙方篡改账户管理信息;
13.3 乙方利用账户管理工作为本公司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将账户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1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4.2 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未能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
公司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
公司承担。逾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乙方在暂停提供服务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14.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6.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6.3.2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6.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6.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6.6 本合同的终止。
16.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6.1.1 本合同届满且未顺延;
16.6.1.2 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6.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 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
16.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4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 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17.1 合同双方于账户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与送达
18.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6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19.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9.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19.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9.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
托 管 人:
签署时间:
甲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编号: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缴费的收取
第六章 企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
第七章 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
第八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第九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第十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第十三章 指令与通知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公司发起、
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公司和
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
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
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