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第九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9.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9.1.1 本年金基金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9.1.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9.1.3 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9.1.4 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敦促投资管理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赔偿由此给本基金和乙方造成的损失。
9.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9.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9.2.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投资监督
10.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投资事项监督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投资管理人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10.2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3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4 乙方有权监督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所通知事项进行的调整,若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提醒,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5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且难以确定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不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10.6 在投资监督过程中,乙方不负责投资管理人、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11.1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1.2 受托管理费。
11.2.1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
年费率计提。
11.2.2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
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
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1.2.3 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3 托管费。
11.3.1 托管费按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年费率
计提。
11.3.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
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2:前一日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1.3.3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4 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二是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本合同约定,本项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
款的模式执行。
11.4.1 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
甲方与投资管理人约定采用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I= E
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
E
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1.4.2 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
甲方与投资管理人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对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
%的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管理费上限=期间投资管理费总额/固定投资管理费率×1.2%
11.4.2.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T= E
3×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
3: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
11.4.2.2 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按会计年度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
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其中: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A
n为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
n为当年末按业绩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C
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 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 为负值);
D
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报酬基准收益率。
注: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
0为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当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A
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11.4.2.3 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管理费上限。管理费上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上限=基本管理费总额/基本管理费率×1.2%
11.4.3 相关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投资管理人。
11.5 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11.1款所列各项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1.6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不得低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
11.7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支付,列入当期年金基金费用。
11.8 如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及投资管理费费率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费率书面通知乙方、投资管理人。
11.9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归属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划入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计入各组合资产净值。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12.1 乙方从投资管理人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12.2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12.3 乙方按照投资管理人指令,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12.4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
12.5 投资管理人定期与乙方核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乙方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托管费。
第十三章 指令与通知
13.1 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3.1.1 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乙方确认后,书面授权文件生效。乙方应当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1.2 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13.2 指令的内容。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3.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3.1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收发双方约定的方式。 指令发出后,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13.3.2 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乙方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3.3 如因企业年金基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指令发送方。
13.3.4 甲方、投资管理人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投资管理人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3.4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3.4.1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13.4.2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如该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5 乙方未按照甲方、投资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3.5.1 对于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13.5.2 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3.6 授权的变更。
甲方、投资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7 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13.8 如甲方、投资管理人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投资管理人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
14.1 定期报告。
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自企业年金计划首笔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乙方可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4.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4.3 职责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4.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4.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5.1 提供虚假信息;
15.2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5.3 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5.4 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5.5 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5.6 将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
15.7 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5.8 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但根据市场惯例必须开立共用账户的情况除外;
15.9 在合同期内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由第三方托管;
15.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6.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投资管理人等第三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2 如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6.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6.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
1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7.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7.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7.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8.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