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8.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8.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8.3.2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8.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8.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8.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8.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8.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8.6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8.6.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
18.6.2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8.6.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8.6.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8.6.5 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8.6.6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8.6.6.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6.6.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8.6.6.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8.6.6.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18.6.6.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8.6.6.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8.6.6.7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6.7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8.6.7.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6.7.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6.7.3 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
18.6.7.4 甲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18.6.7.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7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8.6.6款与第18.6.7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9.1 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9.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
20.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20.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0.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20.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20.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20.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2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乙方可就企业年金业务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21.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1.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21.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1.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
托 管 人:
签署时间:
甲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编号: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委托投资资产
第五章 投资政策与变更
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七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第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第九章 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
第十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公司发起、
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公司和
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
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乙方投资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
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8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9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2 投资管理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3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4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5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16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1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19 估值日:为交易日。
1.2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1.21 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2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3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4 开户费用:指为企业年金计划以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25 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26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27 法律法规: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28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29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
公司委托,履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2.2.3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4 乙方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
2.2.5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甲方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甲方参考。市场存在风险,乙方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6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2.7 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2.2.8 乙方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
2.2.9 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和其他管理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2.2.10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2.11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投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3.1.2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1.3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3.1.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管理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
3.1.5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投资管理费。
3.2.5 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3.2.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