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3.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3.3 要求甲方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其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
3.3.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3.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3.6 有充足理由认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甲方的行为对乙方不公正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投诉。
3.3.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委托投资资产。
3.4.3 与甲方、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
3.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委托投资资产。
3.4.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4.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4.7 接受甲方及托管人的监督。
3.4.8 执行甲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4.9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3.4.10 定期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3.4.11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3.4.12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
3.4.14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委托投资资产
4.1 初始委托投资资产的划拨。
甲方应当于各有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4.2 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
合同期内,委托人将追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甲方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将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4.3 委托投资资产的提取。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根据甲方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及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如下:
4.3.1 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下的(不含5%),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
4.3.2 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上的(含5%), 应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
4.3.3 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相关机构做出限制性规定或约定导致全部或部分企业年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前述流程处理委托投资资产提取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解决;
4.3.4 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或因托管人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拨资金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投资政策与变更
5.1 投资目标。
在充分考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管理,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5.2 投资原则。
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定增值。
5.3 投资政策。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进行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
5.4 投资政策的变更。
5.4.1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后的投资政策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
5.5.2 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投资政策通知乙方。
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6.1 投资经理的指定。
乙方指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
6.2 投资经理的变更。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当于该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且于乙方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暂时由乙方安排的代理人行使投资经理的职责,但暂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在指定新的投资经理或代理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七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7.1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
7.1.1 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当选择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托管人。
7.1.2 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协议,并指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工作。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以进行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
7.1.3 如乙方兼任证券经纪商的,乙方不必签订交易单元协议,但应当及时将交易单元号、佣金标准等信息通知甲方和托管人。
7.2 证券经纪商的变更。
乙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第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8.1.1 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其他交易业务,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
8.1.2 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令办理交易清算,且不得妨碍乙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权限。
8.2 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
8.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8.3.1 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出具相应投资指令,并为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8.3.2 甲方要求托管人在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后,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和相关业务处理。
8.4 乙方应当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乙方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托管人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
9.1 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投资比例及投资范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但是因被动超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9.2 越权交易的认定。
托管人发现乙方出现越权交易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乙方发出越权交易通知:
9.2.1乙方对越权交易行为无异议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
9.2.2当乙方与托管人对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交易存在争议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争议事项予以认定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和乙方,甲方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甲方认定为不越权的,托管人按乙方指令执行。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视同甲方认可托管人的意见,乙方按托管人的通知执行,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造成的损失,如确不可归责于乙方,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9.3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9.3.1 乙方下达的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9.3.2 乙方下达的已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当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含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
9.3.3 乙方应当及时查明越权交易的原因及责任人,并向甲方及托管人提供越权交易报告。
9.4 被动超标的处理。
被动超标一般包括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不可预知的中签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况。被动超标包括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和投资品种被动超标。
9.4.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
9.4.1.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是指乙方日常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政策的约定,但因乙方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比例超过规定的情况。
9.4.1.2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一般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导致资产的市值变化、申购新股时因不可预知中签率而导致的超标、债转股导致的超标、投资组合规模变动(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或提取)导致超标等客观情况。
9.4.1.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上市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4.1.4 当因委托投资资产追加或提取导致乙方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基金规模一次性增加或减少50%以上时,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9.4.1.5 自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至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期间,该类资产的投资仅限于向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方向操作,严禁逆向操作。
9.4.2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
9.4.2.1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指因非直接投资而持有证券或合规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因乙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持有相关证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或投资组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禁止持有的投资品种的情况。
9.4.2.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发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最大化为原则,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十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
10.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10.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10.3 估值对象。
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10.4 估值方法。
10.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0.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0.4.2.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0.4.2.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4.2.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0.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4.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4.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4.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10.4.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4.8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4.9 当乙方与托管人对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托管人估值结果为准。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
11.1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二是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本合同约定,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
款的模式执行。
11.2 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11.2.1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
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I=E×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1.2.2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支付。
固定投资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并将固定投资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固定投资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2.3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11.3 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对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
%的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11.3.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11.3.1.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
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1.3.1.2基本管理费的支付。
基本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并将基本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3.2 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1.3.2.1 业绩报酬的计提。
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每一会计年度如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其中: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A
n为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
n为当年末按业绩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C
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 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 为负值);
D
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