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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立案规定》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目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赔偿义务机关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还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调取卷宗材料的时间应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扣除。

  对前述两类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七日内作出不子受理决定,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适用

  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属于《立案规定》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案由规定》确定案由。在适用《案由规定》第六项至第十项时,一般应根据赔偿申请的具体情况择一确定案由,如赔偿申请涉及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死亡的,案由为违法使用警械致死赔偿,如赔偿申请涉及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案由为虐待致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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